援企稳岗政策解读(三)
A: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咨询科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联系电话:0933-8610583。
A: 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对灵活就业缴费基数超过100%部分不予补贴)咨询科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联系电话:0933-8610583。 A: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联系电话:0933-8238208。 A: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咨询科室: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33-822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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