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要求,结合市直事业单位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平凉市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4日
平凉市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原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结合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二条 坚持工作需要、服务发展原则。
第三条 坚持优化结构、按编调配原则。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内科学调配干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四条 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动原则。鼓励支持干部服务基层,注重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组织考察调动等方式,从符合条件人员中公开遴选、调配工作人员。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调配: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技术研发应用、重点产业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急需调配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2.因工作需要调配的“双一流”院校(学科)本科及其他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
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4.单位供给类型一致的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调配的人员;
5.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及另有规定应该调配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调配:
1.政治素质不过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试用(见习)期或按规定在基层单位服务期未满的;
3.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4.与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回避关系的;
5.人事档案审核审查未通过的;
6.其他规定不得调配的人员。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八条 调配工作按照公开招聘、组织考察调动两种方式进行,以公开招聘为主。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社部门对招聘结果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组织考察调配工作按照调配申请、考核考察、调配申报、调配核准和手续办理等程序进行。
1.调配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空岗空编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调配申请,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提出调配意见。
2.考核考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拟调配岗位条件对拟调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档案审核和现实表现考察,征求拟调配人员单位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调配申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社局报送调配报告、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调配人选个人申请、调动审批表、档案审核表、考察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4.调配核准。市人社局对部门申报的调配材料及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从市直单位之外调入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市直事业单位之间调配或调出市直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局务会议研究批复。
5.调配手续办理。市人社局向申请调入部门开具《干部调动通知》,调入单位凭《干部调动通知》和编制使用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人事调配工作原则、条件和程序开展调配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干部调配规定和干部人事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事档案审查规定。重点审核拟调入人员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情况。申报调配人员必须档案材料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调配工作人员。对未按规定审核人事档案,通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手段和违反本规定办理的人员调配,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单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市直部门或单位长期从其他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