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平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组织部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
平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县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部门和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请销假按照市委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
第三条 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葬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 请假审批及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确需请事假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无故或超期限请事假者,单位负责人有权拒绝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审批工作人员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天,确因特殊原因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的由部门党组(党委)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二)病假。工作人员连续请5个工作日以上病假时,应出具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所在单位根据诊断证明确定请假医疗期限。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在病假期间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三)婚假。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享受婚假30天。
(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180天产假;其配偶可享受30天护理假。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女性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兄弟姐妹、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丧葬假期一般为3天,不在本市的另附加路途天数。
(六)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市)的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
(七)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1年以上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者,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八)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请销假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审批权限。工作人员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及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请假程序。请假必须书面申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请假人应填写《平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批,由相应职能机构备案管理。
(二)工作人员在请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假期应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事务应及时返回单位处理。事假、带薪年休假一般不与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连休。
(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条 销假程序。各类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请假期满后3日内,应按规定履行销假程序,未按规定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是请销假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平时督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工作人员考勤台帐,利用签到表、钉钉打卡、OA平台网上考勤、指纹打卡等形式做好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补偿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将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量化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履行单位安排的急难险重任务持续加班不能按规定休假的,单位应在工作任务纾解后集中安排休假,保证工作人员休假权利。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要领导责任者,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领导责任者,人事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或未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办法和本单位请销假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越权审批、超时限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三)对长期请假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
1.无特殊原因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也未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
2. 假期届满后3日内未及时销假的;
3. 请假未获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3天以内的。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
1.一年内无特殊原因累计事假超过20天以上的;
2.假期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5个工作日未到岗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
3.请假未获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的;
4.工作人员开具虚假医疗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对机关公务员予以辞退,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不遵守请销假管理办法被给予相应处分的,在影响期内涉及评先选优、工资福利、晋升职务职级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请销假管理工作落实督查制度和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请销假管理实施细则。机关事业单位制定的请销假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特殊行业需要集中时间工作或休息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