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等单独列出,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工资清单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到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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