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甘肃省领军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4-1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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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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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3〕13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养造就一 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一步完善甘肃省领军人才管理服务机 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 和《甘肃省领军人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甘肃省领军人才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 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围绕服务保障全省重大部署和中心工 作,进一步完善省领军人才选拔、考核、退出和管理服务机制, 激励领军人才在科研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学科建设等方 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 规范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方 式,逐级推荐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根据我省重点任务部 署、重大项目建设领军人才需求和空缺名额,制定选拔工作方案, 明确选拔数量、条件和分配名额。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 一)个人自荐。 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甘肃省领军人才申报表》。

(二)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  推荐候选人,必要时可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按照分配名额,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评审会进行评议,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后报送省人社厅。中央在甘新闻机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分别由 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 推荐;其他中央在甘单位按照分配指标和程序要求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三)组织评选。 省人社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资格条件 进行审核,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推荐人 选进行集中综合评议(必要时可邀请省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评议),初步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四)公示确定。 拟入选人员名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不得申报推荐情形: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在企 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技能工 作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未作出明确处理决定的人员;事业单位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三、 强化考核激励

(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加强省领军人才日常管理的重 要方式,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可结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实施。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领军人才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并综合考虑领军人才轮岗交流、 兼任岗位、参与公共事务等因素。其中,考核内容应包括领军人 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在岗状态;考核结果应在 本单位进行公示,按照领军人才选拔推荐渠道,于每年年底前报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人社厅。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下,由省人社厅会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各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完善以下五个方面工作机制:

1. 健全考核指标体系。 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办法》 明确的考核指标基本内容,结合本领域领军人才特点和职业属性, 分类补充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基础研 究类领军人才侧重考核基础性和长线性贡献,应用开发类、产业 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侧重考核创新成果、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和 经济社会效益,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侧重考核有 影响力的代表性作品和重大成果。探索实行代表性成果和其他业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2. 成立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 分别由省委宣传部以及省教 育、科技、工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成立哲学社会科 学和文化艺术、教育、科技、工业、农林牧渔水利环保、医疗卫 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也可视情况增加相关领域考核委员会或成立市州考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牵头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业内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 之二),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量化考核结果,负责对本专业领域领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

3. 确定考核不称职等次。 聘期内创新成果较弱、工作实绩不 突出、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明显,特别是业绩成果累积分不足60分的领军人才,确定为考核不称职等次。

4. 关于院士考核。 聘期内从我省当选“两院”院士的领军人才,可不受名额指标限制,直接推荐为考核优秀等次。

5. 关于考核年限。 领军人才原则上3年聘期期满进行聘期考 核,聘期内,第二层次领军人才以新的业绩入选第一层次的,以新聘期为准。

四、 完善退出机制

(一)领军人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五款 “不再符合领军人才条件情形”执行,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1.聘期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2.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3.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聘用工作的;

4.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或一线技能工作,用人单位申请退出的;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领军人才存在《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上述第五款规定 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省人社厅,经核实 无误后,自变动次月起停发领军人才津贴。省人社厅对变动人员进行汇总,报省委人才办备案。

(三)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社厅报省委人才办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

1.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2.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3.领军人才存在退出情形3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五、 加强管理服务

(一)分层落实工作职责。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 系统思维,科学合理划分领军人才管理职责。省委组织部、省人  社厅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加强统筹协调,创新推进各项工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充分 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激励、考核和服务保障的主体责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 聘期内领军人才与主管部门、用人单 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聘期目标任务和培养措施,由省人社厅按规定落实津贴待遇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聘书。责任书应包括聘期内领军人才在科研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学科建 设等方面的预期工作情况;发挥传帮带作用,构建凝聚力强、高 水平人才团队的预期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及主管部门各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等社会公共事务预期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为领军人才提供的培养扶持措施等。

(三)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各市州、省直主管部门、用人单 位应当将领军人才纳入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结合本 地区本行业实际,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带头,领导班子 成员结合工作分工明确联系服务对象,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 保持经性联系沟通,强化政治引领、思想引导和服务保障。建立 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对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 套、管理机制配套等特殊政策,妥善解决领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 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领军人才聘期 内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获得的重要表彰奖励、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以及存在的变动、退出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省人社厅。

(四)杜绝“唯帽子”现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人 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领军人才评价中突出创 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让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 性本质。在各类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不得将领军 人才作为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充分考虑领军人才的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薪酬待遇,配置相应的学术资源,避免简单与领军人才称号直接挂钩。

本通知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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