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中部分事项的通知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中部分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中由人社部门牵头及配合的事项进行梳理汇总,请各县(市、区)人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服务标准,对涉及人社部门的5大领域、7个大类、19项服务,明确责任权属,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对标对表严格执行,切实做到“应有尽有”“承诺必达”,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对已有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标准执行;对暂无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继续抓好落实。
附件: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9日
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一、人社部门牵头事项
(一)劳有所得
1.就业创业服务
(1)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社局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要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①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进行信息登记;②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招聘会、发布供需信息;③为有求职需要的劳动者提供需求信息,推荐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求职者;④进行结果回访。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
牵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国家、省级标准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登记申请、登记受理、登记审核、结果反馈的工作流程提供服务。①登记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或县级以下)提出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申请。②登记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申请者资料。③登记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④结果反馈。公业服务机构将结果反馈申请者或用人单位,对未发放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如下流程:①档案接收。受理符合存档人员存档申请。②档案转出。根据接收单位调档申请,向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转递档案。③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鉴别,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归档存放。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对符合存档条件的档案进行整理登记、入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⑤档案查阅借阅。向相关用人单位等提供查阅、借阅人事档案服务。⑥出具相关证明。依据申请出具与档案记载相关的证明。⑦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向有关单
位出具政审证明或填写政审(录用)表格等。⑧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⑨对存档的流动党员进行日常管理。
支出责任: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5)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服务流程:①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到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②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③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6)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一对一”就业帮扶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国家、省级标准要求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服务流程:根据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提供就业援助。按照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帮扶工作。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
牵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7)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①申请人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可委托机构代为申领,签订代领协议);②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账户;③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由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协议发放到个人账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8)“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每百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咨询员。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9)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省人社厅官网、微博等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及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国家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10)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服务流程: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①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②受理。经仲裁委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依法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③送达。仲裁庭通知申请人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④庭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审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依法裁决,仲裁庭下达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1)投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人应在两年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并递交投诉文书。(2)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社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社行政部门管辖。(3)调查。人社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4)作出处理决定。人社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2.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11)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各市(州)结合本地信息系统、经办机构设置而
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办流程。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12)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①参保登记。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范围内用人单位参保登记。②公示。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③基金计划核定。按照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④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做出工伤认定。⑤待遇支付。按月或一次性支付待遇。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二)老有所养
3.养老保险服务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①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月退休人员,经办机构核算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后发放。②核定。单位申报材料,各项业务办结后,对参保单位按月结算。③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向财政申请养老保险待遇资金后按月正常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
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相关规定开展经办服务。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县三级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省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加大缴费补贴力度,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二、人社部门配合事项
(三)学有所教
4.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原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以按《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认定、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的工作流程,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为:①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②认定。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③评审。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审核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④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⑤资金发放。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
支出责任: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6)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补助标准为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艺术类戏曲专业每生每年4000元。对在经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认定、审核、公示、资金下拨的工作流程,开学初依据标准免除受助学生的学费。具体为:①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②认定。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定受助对象。③审核。学校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④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⑤资金下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至各学校。
支出责任: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四)老有所养
5.养老助老服务
(17)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资金由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岁每人每月25元。
服务流程:(1)能力综合评估服务。①评估。乡镇(街道)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作出评估意见。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评估意见在评估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③核准。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④建档。乡镇(街道)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相关档案和工作台账。(2)居家对象补贴发放。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①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审核。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3)养老机构对象补贴发放。①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②审批。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讲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与养老保险同步发放。
支出责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高龄津贴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五)弱有所扶
6.扶残助残服务
(18)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服务标准,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
服务流程:①招标。对本年度残疾人培训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各级培训机构名录中确定年度培训机构。②下发通知。各级残联及下属机构,根据培训任务,下发培训通知。③报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且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到所属辖区残联报名,填写报名申请表,由各县(区)残联根据本地报名情况,依据申请人培训意愿和省市县三级的培训任务,为其推荐相应的培训服务,经申请人确认后,除参加县级培训外,对应上报给省市两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④培训。经审核通过的残疾人,集中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
(六)优军服务保障
7.优军优抚服务
(19)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提供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退役后,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服务流程:为退役军人搭建平台、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就业、职业指导等。退役军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甘肃省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承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后推荐就业。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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