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 时间:2020-01-1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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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强

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强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不断培育壮大创业主体,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41号)、《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确认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培育壮大创业主体为目标,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服务、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有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根据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孵化能力、孵化效果,设立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被认定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级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授予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牌匾。

第四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事务代理服务。

(三)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

(四)提供项目推介和项目评估服务,引进投、融资服务。

(五)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六)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专业性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提供统一的财务管理、后勤、保安、保洁服务。

(八)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项目创业,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改建或新建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创业场所。

第六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分生产加工型、商贸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农业种养殖型等五类,具体标准为:

(一)生产加工型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二)商贸型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总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主体应在30家以上,吸纳就业150人以上。

(三)楼宇型孵化基地(园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容纳入驻孵化对象应在25户以上,主要用于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服务性创业项目。

(四)门面型孵化基地(园区)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5个以上相连(近)的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8平方米。

(五)农业种养殖型孵化基地(园区)要按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要求建设,主要用于入驻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农业、高附加值种养殖业等创业项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农业,具备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退转军人、残疾人创业的场所,具有一定入驻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在100人以上。

对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入驻企业30个以上,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后,推荐认定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于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各级人社、工信部门共同认定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30个,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后,推荐认定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园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服务管理人员,有完整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有不少于3名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可以是创业成功者、企业家、各类投资人、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做到创业导师上墙(墙上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照片、简介、从事过的创业指导活动、联系方式以及开展创业指导情况等)。

(五)服务特色明显,服务业绩突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六)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向所在地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园区)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孵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如实填写《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相关资质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地产证明等。

(四)县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文件。

(五)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服务人员名册。

(六)基地(园区)入孵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七)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0户(含)以上入孵协议(合同)复印件。

(八)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简介及开展创业指导情况。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第三、七项审核原件、收取基地(园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及时提交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并适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程序为: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二)初审。各级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与原件比对无误的要在复印件上签章(原件退还申报单位),资料审核通过的,及时提交同级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报单位。

(三)认定。县区人社、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人社部门推荐,联合上报市级基地(园区)认定推荐报告及申报资料,市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适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开展实地考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签章,认定为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并授予牌匾。

第十条 申报县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并报市级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市级人社、工信及财政部门审查认定;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性基地(园区)由市人社和工信部门在已认定的市级基地(园区)中向省上推荐申报。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市、县财政根据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创业实体的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

(四)对认定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经当年考核给予适当补助,以扶持基地建设和运营,可用于房租、物管、卫生、水电和宽带等运行开支。

(五)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考核与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认定考核管理制度和进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要主动参加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就业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社、市工信和市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已认定的市级基地(园区)进行考核,设立A(考核成绩91-100分)、B(考核成绩81-90分)、C(考核成绩71-80分)、D(考核成绩61-70分)、E(考核成绩60分以下)五个等次。考核指标见《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考核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E等次,撤销其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资格,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收回授牌。

(一)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违规违法经营,或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内入驻创业实体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能按照书面孵化协议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三)孵化成功率低于20%的(入孵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五)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人社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为D类的,定为E类。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不同额度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扶持最长3年。对市级基地(园区),考核为A类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考核为B类的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资金,考核为C类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考核为D类的要求限期整改,当年不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基地(园区)场租费减免、宽带费减免、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及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用等方面的支出。享受补助资金的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获得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的基地(园区)要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1月份向市人社局和所在县()人社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作为扶持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市级基地(园区),取消资格,由所在县()人社部门负责收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社、工信及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掌握全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建设动态,对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的经验。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社会同工信(局)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建立、孵化政策的落实、相关补贴的享受等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各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每半年应向当地人社、工信部门报送《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情况汇总表》,各县(区)人社和工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市人社和工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和工信部门应于次年220日前,将本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及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属国家限制行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予准入。

第二十五条 入孵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园区),由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3、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4、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5、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考核表

6、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不断培育壮大创业主体,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41号)、《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确认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培育壮大创业主体为目标,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服务、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有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根据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孵化能力、孵化效果,设立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被认定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级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授予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牌匾。

第四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事务代理服务。

(三)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

(四)提供项目推介和项目评估服务,引进投、融资服务。

(五)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六)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专业性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提供统一的财务管理、后勤、保安、保洁服务。

(八)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项目创业,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改建或新建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创业场所。

第六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分生产加工型、商贸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农业种养殖型等五类,具体标准为:

(一)生产加工型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二)商贸型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总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主体应在30家以上,吸纳就业150人以上。

(三)楼宇型孵化基地(园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容纳入驻孵化对象应在25户以上,主要用于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服务性创业项目。

(四)门面型孵化基地(园区)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5个以上相连(近)的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8平方米。

(五)农业种养殖型孵化基地(园区)要按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要求建设,主要用于入驻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农业、高附加值种养殖业等创业项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农业,具备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退转军人、残疾人创业的场所,具有一定入驻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在100人以上。

对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入驻企业30个以上,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后,推荐认定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于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各级人社、工信部门共同认定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30个,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后,推荐认定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园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服务管理人员,有完整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有不少于3名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可以是创业成功者、企业家、各类投资人、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做到创业导师上墙(墙上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照片、简介、从事过的创业指导活动、联系方式以及开展创业指导情况等)。

(五)服务特色明显,服务业绩突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六)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向所在地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园区)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孵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如实填写《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相关资质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地产证明等。

(四)县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文件。

(五)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服务人员名册。

(六)基地(园区)入孵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七)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0户(含)以上入孵协议(合同)复印件。

(八)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简介及开展创业指导情况。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第三、七项审核原件、收取基地(园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及时提交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并适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程序为: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二)初审。各级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与原件比对无误的要在复印件上签章(原件退还申报单位),资料审核通过的,及时提交同级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报单位。

(三)认定。县区人社、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人社部门推荐,联合上报市级基地(园区)认定推荐报告及申报资料,市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适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开展实地考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签章,认定为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并授予牌匾。

第十条 申报县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并报市级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市级人社、工信及财政部门审查认定;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性基地(园区)由市人社和工信部门在已认定的市级基地(园区)中向省上推荐申报。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市、县财政根据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创业实体的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

(四)对认定的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经当年考核给予适当补助,以扶持基地建设和运营,可用于房租、物管、卫生、水电和宽带等运行开支。

(五)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考核与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认定考核管理制度和进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要主动参加人社、工信和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就业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社、市工信和市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已认定的市级基地(园区)进行考核,设立A(考核成绩91-100分)、B(考核成绩81-90分)、C(考核成绩71-80分)、D(考核成绩61-70分)、E(考核成绩60分以下)五个等次。考核指标见《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考核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E等次,撤销其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资格,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收回授牌。

(一)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违规违法经营,或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内入驻创业实体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能按照书面孵化协议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三)孵化成功率低于20%的(入孵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五)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人社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为D类的,定为E类。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不同额度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扶持最长3年。对市级基地(园区),考核为A类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考核为B类的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资金,考核为C类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考核为D类的要求限期整改,当年不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基地(园区)场租费减免、宽带费减免、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及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用等方面的支出。享受补助资金的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获得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的基地(园区)要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1月份向市人社局和所在县()人社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作为扶持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市级基地(园区),取消资格,由所在县()人社部门负责收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社、工信及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掌握全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建设动态,对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的经验。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社会同工信(局)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建立、孵化政策的落实、相关补贴的享受等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各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每半年应向当地人社、工信部门报送《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情况汇总表》,各县(区)人社和工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市人社和工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和工信部门应于次年220日前,将本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及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属国家限制行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予准入。

第二十五条 入孵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园区),由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凉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3、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4、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5、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考核表

6、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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