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人社通〔2019〕84号
关于印发《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
为认真落实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青年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缓解就业压力,现制定《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8日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8日印发
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9〕1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我市青年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具有平凉市户籍的16-24岁失业青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不能与全省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县选四支招募计划中的支企岗位、公益性岗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见习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实施。市直、省属驻平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重点是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1.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不按章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4.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5.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确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
6.经营管理松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七条 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申报。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平凉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条件评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可开发见习岗位情况、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
(三)审核评定。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正式发文认定,见习单位资格三年内有效。对经审核认定不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予以说明。
(四)见习单位一经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三)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发放津补贴。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五)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期满考核表》(附件4)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进行指导,强化对见习单位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
第十条 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一)以“空挂”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
(三)因单位原因导致见习人员放弃见习计划比例较高的;
(四)见习期满,逾期一月不报送期满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利益情形的。
第三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程序及岗位管理
(一)岗位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企业以工商注册地区分,下同)分别向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见习岗位申请文件中,须列出详细的见习计划,包括见习岗位、名称、数量、人员需求、岗位职责、见习福利待遇以及拟选用的见习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岗位批复。各级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收到申请后,根据当地就业工作总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见习单位实际需求和培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并批复见习岗位数量。
(三)资料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并将《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以及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补贴补助拨付管理
(一)补贴标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申报与拨付。见习单位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一次见习补贴,也可见习期满一次性申报。补贴申报资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表(附件5)、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附件6)、见习单位开户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流水账单等。
(三)资金管理。就业见习补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见习终止
(一)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1.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见习人员因继续深造、就业或自主创业等原因需要终止见习协议时,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同意后,在5日内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终止见习手续,停发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1.见习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2.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却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允许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基层服务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的招募、招聘。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尤其是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见习人员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 元。对招用见习期满失业青年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人社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后,未留用的见习人员自主择业,其中自主创业的,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资格。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案例,引导更多失业青年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单位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平人社通〔2018〕55号)和《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平人社通〔2018〕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凉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 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
3.《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4.《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期满考核表》
5.《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表》
6.《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
平人社通〔2019〕84号
关于印发《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
为认真落实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青年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缓解就业压力,现制定《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8日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8日印发
平凉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9〕1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我市青年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具有平凉市户籍的16-24岁失业青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不能与全省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县选四支招募计划中的支企岗位、公益性岗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见习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实施。市直、省属驻平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重点是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1.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不按章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4.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5.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确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
6.经营管理松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七条 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申报。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平凉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条件评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可开发见习岗位情况、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
(三)审核评定。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正式发文认定,见习单位资格三年内有效。对经审核认定不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予以说明。
(四)见习单位一经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三)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发放津补贴。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五)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期满考核表》(附件4)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进行指导,强化对见习单位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
第十条 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一)以“空挂”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
(三)因单位原因导致见习人员放弃见习计划比例较高的;
(四)见习期满,逾期一月不报送期满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利益情形的。
第三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程序及岗位管理
(一)岗位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企业以工商注册地区分,下同)分别向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见习岗位申请文件中,须列出详细的见习计划,包括见习岗位、名称、数量、人员需求、岗位职责、见习福利待遇以及拟选用的见习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岗位批复。各级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收到申请后,根据当地就业工作总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见习单位实际需求和培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并批复见习岗位数量。
(三)资料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并将《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以及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补贴补助拨付管理
(一)补贴标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社部门和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申报与拨付。见习单位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一次见习补贴,也可见习期满一次性申报。补贴申报资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表(附件5)、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附件6)、见习单位开户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流水账单等。
(三)资金管理。就业见习补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见习终止
(一)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1.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见习人员因继续深造、就业或自主创业等原因需要终止见习协议时,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同意后,在5日内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终止见习手续,停发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1.见习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2.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却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允许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基层服务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的招募、招聘。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尤其是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见习人员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 元。对招用见习期满失业青年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人社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后,未留用的见习人员自主择业,其中自主创业的,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资格。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案例,引导更多失业青年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单位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平人社通〔2018〕55号)和《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平人社通〔2018〕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凉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 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
3.《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4.《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期满考核表》
5.《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表》
6.《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
上一篇: 平凉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
下一篇: 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