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平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 时间:2024-07-1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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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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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合理、科学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同时重点向大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倾斜,市人社局对原《平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集思广益,吸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8月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市人社局,对群众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考虑吸纳。

联系人:穆芸   联系电话:8610583

邮箱:646001476@qq.com

附件:《平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平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城镇公益性岗位,是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举措,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待遇,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按照开发层级,分别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类岗位、基层市政公共管理类岗位、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类岗位、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岗位、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以及其他经县(市、区)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科学确定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和类别。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人口总量、就业失业状况等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机制,一般储备不低于已开发总量10%的岗位,用于应对大的失业风险和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安置。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需明确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主要开发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对积极聘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上适当给予倾斜。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遵循“因需定岗、规范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对审核通过的书面正式批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三章 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且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三)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五)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 就业困难人员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 岗位聘任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公益性岗位聘任安置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到用人单位报名。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用人单位采取考试、考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从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聘用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聘任人员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积极推荐补充人选。

第五章 岗位待遇

十六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业期间应享受薪酬待遇、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十七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十八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办理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月通过社保卡发放岗位补贴(包括单位支付的薪酬待遇);

(二)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税收完税证明、发放工资明细清单,按季度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补贴资料,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四)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九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其提供劳动时长和强度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采暖补贴、节日慰问等福利待遇。

二十 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二十一 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六章 岗位管理

二十二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监控,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十三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建立本辖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台账以及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要及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退岗等信息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要及时上传、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并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审核拨付表、工资明细清单等原始基础性档案资料。

二十四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要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监督。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落实考勤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工作等情况。同时,用人单位应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五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二十六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七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聘用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二十 用人单位应当通知退出人员及时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公益性岗位退出登记手续。

三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十一 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辞职、擅自离岗的,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章  退出帮扶

第三十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6个月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式有序退岗;积极组织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专场招聘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促进早日实现转岗就业。

第三十 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可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个别抽查和集中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县区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市级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 对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违规超期超范围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公益性岗位申请资格,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所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且所涉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第三十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申请拨付的有关补贴资金,并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一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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